根據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2026年4月更新的《公司法》實操指引,新加坡公司注銷董事會決議比例默認要求為全體在任董事過半數同意,若公司章程有更高約定的需優先遵循章程條款。
截至2026年4月,新加坡ACRA執行的2022版《公司法》2025年修訂案第344條明確規定,公司提交注銷申請前,需先就啟動注銷程序、委任申請代表、確認公司無未履行義務三項核心事項形成有效董事會決議。決議通過的法定最低比例為全體在任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若公司章程(MEMART)中針對注銷事項約定了更高的表決比例,需優先執行章程約定。
根據ACRA2026年3月發布的《公司注銷特殊情形處理規范》,若有董事連續6個月無法取得聯系,公司可提供郵政催告退回憑證、公開媒體催告滿30天無回應的證明,將該董事排除在表決基數外,剩余在任董事過半數同意即可形成有效決議。
| 適用情形 | 決議比例要求 | 官方依據 |
|---|---|---|
| 公司章程無特殊約定 | 全體在任董事≥50%同意 | ACRA2025年修訂《公司法》第344條 |
| 公司章程約定更高表決比例 | 按章程約定比例執行(如全票通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ACRA2024年《公司章程效力認定指引》 |
| 存在可核實的失聯董事 | 剩余可聯系董事≥50%同意 | ACRA2026年《公司注銷特殊情形處理規范》 |

2025-2026年ACRA收取的普通注銷申請官費為350新元,加急注銷申請官費為700新元,新加坡公司注銷費用標準以ACRA官方最新公布為準,來源為ACRA2026年1月更新的行政服務收費目錄。
需特別注意的是,若公司章程明確約定注銷相關董事會決議需全票通過,僅過半數簽字的決議會被直接駁回,申請作廢。若董事會未按章程約定時限通知全部董事,缺席董事可在決議形成后14天內向ACRA提出異議,直接終止注銷流程,相關董事還可能面臨合規處罰。無論公司是否實際開展經營活動,注銷前均需形成符合比例要求的董事會決議,無例外豁免情形。
若公司提交不符合比例要求的董事會決議申請注銷,ACRA會在3個工作日內駁回申請,累計2次提交無效申請的,公司全體在任董事將被列入ACRA合規警示名單,12個月內不得擔任新加坡任何公司的董事職務,來源為ACRA2025年修訂的《董事合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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